欧宝nba直播: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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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主承销商核查意见,并保证本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募集说明书 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次债券而制作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 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次债券而制作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本核查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2001年5月15日,由山东省齐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基金投资担保经营有限公司、济宁市投资中心、德州市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齐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市财政局、淄博市财政局、烟台市财政局等9家单位所属的24家证券营业部联合重组成立山东省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机构字[2004]137号文件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12亿元增至8.12亿元,同意公司更名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核准了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及对公司的3亿元出资额。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业经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中和正信会验字(2004)第2-145号验资报告审验。2004年12月9日,公司完成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
2006年4月,中国证监会以《关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6]69号)批准莱钢集团分别受让齐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6,663.95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的20.52%)、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0,543.12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的12.98%)、威海市财政局持有的公司3,000.00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的3.69%)、德州市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760.76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的2.17%);批准威海市丰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威海市财政局持有的公司 1,789.40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的2.2%);批准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受让淄博市财政局持有的公司2,944.12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的3.6%);批准烟台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烟台蓝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受让烟台市财政局持有的公司1,273.98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的1.57%)。
2006年12月,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机构字[2006]310号文批准莱钢集团、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和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公司向公司增资14亿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由8.12亿元增加至22.12亿元。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大信验字(2006)第0049号验资报告审验。2006年12月30日,公司完成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2007年1月25日,公司换取了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编号为Z19037000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007年1月9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批复的《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类资产转让方案》(证监办函[2006]297号),公司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天同证券清算组”)签订《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类资产转让合同书》,受让原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天同证券”)全部证券类资产,具体包括原天同证券经纪业务总部、电脑总部、登记结算总部、57家证券营业部和20家证券服务部的实物资产及必需的交易席位和经纪业务在用且证照齐全的部分房产等。
2008年3月25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45号《关于核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莱钢集团等27个法人单位认缴,变更注册资本后,公司股东为莱钢集团等33个法人单位,注册资本增至521,224.57万元。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业经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中和正信验字(2008)第2—009号验资报告审验。2008年4月28日,公司完成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
2010年7月13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鲁证监函[2010]61号《关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意见的函》的批复,济南均土源投资有限公司受让莱钢集团所持公司1,000万股权,占注册资本的0.1919%。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由33个法人单位变更为34个法人单位。
2011年 11月 30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鲁证监函[2011]96号和97号《关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无异议函》的批复,蓬莱市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烟台蓝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受让山东省东西结合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持公司 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3837%)和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1919%)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由34个法人单位变更为35个,注册资本保持不变。
2011年12月7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鲁证监函[2011]104号《关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无异议函》的批复,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受让联合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所持公司 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4796%)股权。
2012年1月17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无异议函》的批复,中扶华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受让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公司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0959%)股权;2012年12月10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鲁证监函[2012]168号《关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无异议函》的批复,上海禹佐投资管理中心受让北京国科新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持公司1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3023%)股权。
2013年12月23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鲁证监函[2013]207号《关于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无异议的函》的批复,山东省宏恩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金安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山东天宝翔基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鸿汇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及中扶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扶华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更名)分别受让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11,500万元(占注册资本2.21%)股权。
2014年,青岛展冠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5,000万股权转让给了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完成后,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8,600万元,出资比例为3.5685%;德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15,000万元出资额全部转让给了杭州美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股东为39个,注册资本为521,224.57万元。
2015年7月2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按照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进行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 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3,767,359,661.36元,扣除2014年度分红款人民币564,623,670.00元后的净资产人民币 13,202,735,991.36元按照 1:0.4014的比例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30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折股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300,000,000元。2015年9月9日,公司完成本次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变更事项,同时名称变更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莱钢集团等27家公司原股东向公司增资583,057.92万元,增加注册资本97,176.32万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为627,176.32万元。
2020年 4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9,686.257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2020年5月20日,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96,862,576.00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变更后股本为696,862.58万元。
2021年8月,公司股东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钢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351,729,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5%)无偿划转至莱钢集团。该事项已经济钢集团和莱钢集团董事会决议通过,双方于2021年8月11日签署了《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2021年11月,上述无偿划转的股份已经登记过户完成。
2021年12月,莱钢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815,254,29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05%)、370,740,74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2%)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分别转让至枣矿集团、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投资”)。山能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458,091,9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57%)无偿划转至枣矿集团。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上述股权变更事项已签署了相关协议,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截至2021年末,公司注册资本为696,862.58万元,前十名股东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2.25%。莱钢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46.37%。山东省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主要业务: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球团、焦及焦化产品、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粒化高炉矿渣粉、水泥生产、销售;铁矿石销售;钢材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铸锻件、机电设备制造,机械加工;技术开发等。
截至 2021年末,莱钢集团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943.71亿元,所有者权益为263.40亿元;2021年实现净利润99.09亿元。
截至2021年末,莱钢集团持有公司46.37%的股权,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被质押或争议的情况。
2、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60亿元(含60亿元);发行方式为采用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
4、清偿顺序:本次债券本金和利息在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在公司的普通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除非公司清算,投资者不能要求公司加速偿还本次债券的本金。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定价周期。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期限延长1个重定价周期(即延续5年),或全额兑付本次债券。
6、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在本次债券存续的前5个计息年度(首个定价周期)内保持不变,自第6个计息年度起每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
前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初始利差为首个定价周期的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由发行人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如果发行人选择延长本次债券期限,则从第2个重定价周期开始,重定价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每个基点为0.01%,下同),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7、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次债券设置发行人续期选择权,不设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本次债券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次债券,而投资者无权要求赎回本次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渠道上披露续期选择权行使或全额兑付公告。
8、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次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次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应在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9、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
10、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次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次债券进行赎回。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2)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工作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20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发行人将本次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次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次债券进行赎回。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工作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20个工作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次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次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次债券将继续存续。
12、会计处理:根据本次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的条款,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本次债券将分类为权益工具,同时根据债券剩余期限按比例计入公司净资本。
15、付息日:若发行人未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次债券的付息日期为【】年至【】年间每年的【】月【】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
16、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7、本金兑付日:若在本次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次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次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8、支付金额:若未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本次债券于每年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若在某一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次债券,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券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2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A,本次债券无评级。
26、登记托管:本次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2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满足公司业务运营需要;或用于调整公司负债结构和改善财务结构。
28、税务事项: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之规定,公司作为发行方,支付的永续次级债券票面利息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本次债券的发行经本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1年1月14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和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规模(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以外币发行的,按照每次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合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净资产(扣除计入其他权益工具项下的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3倍。发行人经营管理层通过了本次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60亿元(含60亿元)永续次级债券的发行方案。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并对经营管理层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进行授权,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与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次级债券事宜尚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发行人的监事会对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并下设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组成的较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架构,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组织职能机构,保障了公司的日常运营。相关机构在报告期内运行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6.58亿元。按市场合理利率水平计算,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扣除代理买卖证券款和代理承销证券款的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9.05%、73.53%和74.97%。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水平符合证券行业的行业特征,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同时,2019年度-2021年度,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1.41亿元、21.49亿元和22.72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24亿元、17.70亿元和-1.51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7.34亿元、41.31亿元和85.64亿元,上述现金流量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相适应,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次债券发行满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债券符合《证券法》(2019年修订)相关规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2.1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次债券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符合《上市规则》第2.1条第(二)项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债券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持有人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符合《上市规则》第2.1条第(三)项的规定。
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满足公司业务运营需要,或用于调整公司负债结构和改善财务结构。募集资金用途合理。
本次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在募集资金缴款日主承销商收齐募集资金后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募集资金汇至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
公司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净资本与负债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60亿元),拟分期发行。
经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符合《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中有关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有权机构决议、募集说明书特殊约定事项、借入或融入方式等规定,发行人符合《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中证券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的基本条件。
主承销商查阅了发行人公开发行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的付息兑付公告、《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等文件。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主承销商通过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查询公开发行公司债所募集资金的相关凭证等方式,确认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情况,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网站()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被上述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被上述网站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被上述网站列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被上述网站列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被上述网站列为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失信机构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被上述网站列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通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被上述网站列为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和“国家统计局”网站()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被上述网站列为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被上述网站列为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主承销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被上述网站列为严重质量违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被上述网站列为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的情况。
发行人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不适用于被列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盐业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海关失信企业”、“失信房地产企业”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的情形。
1、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上述公司具备发行公司债券承销资格。
中信建投证券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且未担任本次债券的担保机构,具备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截至2021年末,中泰证券持有中信建投证券16,277股A股股票,中信建投证券持有中泰证券148,400股A股股票。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与中信建投证券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重大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2、本次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该所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已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均持有《律师执业证》。
3、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分别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持有《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已办理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均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现持有《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已办理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均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
(1)《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6号)
2019年4月22日,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6号),认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阳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业务合同入库、领用没有严格登记;二是未严格履行职责分工,不相容职务未适当分离;三是未对客户史某红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部分客户回访不到位,部分客户资料不完整;四是营业部前员工张瑛涉嫌诈骗犯罪,营业部对其诚信考察及管理存在缺失。收到上述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进行了整改,针对决定中涉及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2)《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19】69号)
2019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2019】69号),由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完成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公示前实际开展业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国债期货等部分品种自营交易的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未分离等问题,责令公司在决定书作出3个月内改正,并在规定期限内增加合规检查次数。
收到上述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针对上述决定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公司下属子公司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固定收益部分别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合规管理等。
2019年7月19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出具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决定书》(【2019】15号),认为公司作为前海结算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结算”)相关资产支持票据的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存续期间存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备案工作尽职履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关注到相关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因此决定给予公司通报批评处分,责令公司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收到上述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进行整改,针对上述决定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1、补充完善之前四期项目缺失的纸质版组卷流程,组织相关员工认真学习交易商协会的相关制度文件;2、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工作制度,OA办公系统增加发行前备案流程;3、向涉及四期ABN项目投资人说明情况;4、组织结构化融资部业务人员参加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信息披露等相关培训学习,及时跟踪协会相关产品注册、备案、发行相关制度规章。
2019年10月2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中信建投证券在保荐恒安嘉新(北京)股份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发行人对4个重大合同相关收入确认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反映了中信建投证券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义务,因此决定对中信建投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责令中信建投证券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收到上述决定后,中信建投证券高度重视,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项目组将委派专员进行对接,定期对发行人相关项目的合同签署、执行及回款情况进行跟踪,并以月汇报会形式及时向发行人及项目组反馈最新动态;2、项目组将提高对发行人收入确认及时性和完整性的核查频率,每季度末通过抽查会计凭证及后附单据、发行人及客户访谈、公示资料查阅等方式,对发行人销售实现情况进行有效追踪;3、项目组将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如制度改进、电子化流程优化等,对合同签署、发货管理、收款、验收等各流程进行严格规范;4、为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对于销售及回款环节的把控,项目组将建议发行人在现有组织框架下,在市场运营执行办下增设“销售管理中心”,由其牵头对销售收入循环进行整体把控,并督促其他部门切实履行自身岗位职责;5、中信建投证券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2020年4月21日,北京证监局公布《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管理的8只私募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均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5%。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收到上述决定后,中信建投证券高度重视,积极进行了整改:公司对风险事件进行了积极反思,深刻反省,调整了资产管理部组织架构、修订了资管业务制度、梳理了资管业务的投资决策流程、全面排查了资管业务风险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合规问责。
(6)《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26号)
2020年7月3日,上海证监局公布了《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尚未取得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关闭了原营业场所;上海营口路证券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后,未及时向上海证监局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鉴于上述情况,责令上海分公司改正。
收到上述决定后,中信建投证券高度重视,积极进行了整改:1、加强营业部场所管理,向投资者进行现场公示,在上海市同业公会网站进行了迁址公示,并已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上海证监局报送了变更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尽快办理完毕变更许可证手续;2、尽快完成新址筹办事项,如装修招标、消防改造验收等各项工作,全力做好分公司安置工作;3、原址做好善后工作,如张贴迁址公告,临时迁移办公地点仅作办公使用,不接待任何客户,在获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之前不得对外展业经营等,确保不发生投诉与不良后果;4、公司将对相关人员及机构进行合规问责。
2020年10月27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56号)。经查,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在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力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超导)IPO、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中,未严格履行内核程序。在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PO、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等项目中,未对全部项目人员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此外,还存在问核针对性不强、部分项目未及时完成工作底稿验收归档、个别项目未及时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等问题。二是科创板承销业务不规范。在铂力特IPO项目中,证券分析师黎韬扬参与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跨墙审批程序不完备。此外,在铂力特IPO、西部超导IPO等项目中,还存在簿记现场人员管理不严格等问题。
收到上述决定后,中信建投证券高度重视,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项目内核程序;2、公司已明确要求项目执行过程中,若新增项目组成员的,则新增成员应对其是否与拟承做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进行自查,若存在利益冲突的,则不允许成为项目组成员,公司已在投行相关业务流程中嵌入相应提示以及要求;3、公司投行委进一步修订了《投资银行类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制度》,完善了问核程序和具体要求,问核人应当围绕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开展问核;4、公司进一步加强内核前底稿验收工作管理,明确底稿验收的OA审批未完成前,内核部不得发布内核会会议通知;5、公司以培训、通知、合规提醒等方式进一步强调“未经履行完毕跨墙审批流程,任何人员不得参与跨墙工作”的合规要求,为进一步管理跨墙工作及相关跨墙人员,公司于2019年9月上线了跨墙审批系统,该系统专门针对跨墙事项进行审批,并在流程结束后对跨墙人员进行合规提醒,也便于对跨墙事项及跨墙人员进行统计和管理,为应对亟需跨墙的特殊情况,法律合规部制定了紧急情况下跨墙审批的操作流程。6、公司通过培训、通知等方式进一步强调了簿记建档过程管理的重要性,并通过一系列具体要求确保簿记过程无瑕疵,同时法律合规部合规专员及见证律师也全程参与见证簿记过程;7、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2020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76号)。根据《决定》,北京证监局认为公司发布的某研究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研究依据不充分,研究报告参考资料为电子平台个人账户上传文章,未进行规范信息源确认,关键数据交叉验证不足,数据基础不扎实;二是研究方法不够专业谨慎,分析逻辑客观性不足,以预测数据和假设条件主观推定结论。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后,公司高度重视,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公司研究发展部进一步加大了对报告数据来源、数据底稿的审核力度;强化保密员的责任,进一步加强报告数据来源的规范性;增加首席对于报告市场影响评估的审核环节,对重点报告加强审核力度。提高合规提醒、合规培训的频次,强调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强调报告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关键数据的交叉印证、分析逻辑的客观性,进一步增加研究人员的合规意识。对系统进行进一步改造,通过系统化流程,也进一步控制其他风险的发生。
(9)《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线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线号)。根据《决定》,公司作为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对发行人商誉减值、关联交易、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对发行人转贷事项发表专业意见,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后,公司高度重视,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召集相关投行人员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进行强化学习,强调执业过程中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2、对投行业务的内部控制进一步完善,通过加强内部审核工作,督促全投行人员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加强执业质量要求。3、建立专员、项目负责人、保荐代表人三级复核机制,对项目商誉减值、关联交易披露、转贷披露等事宜进行全面核查,对发行人董监高等主要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强调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的规范要求。4、联合企业、中介机构全面梳理公司公章、合同章等印鉴登记台账,确保公司重要用印文件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5、将对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进行合规问责。
(10)《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太原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03号)
2021年11月19日,上海证监局公布了《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太原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太原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能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二是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为客户两融绕标等不正当的交易活动提供便利的情形,违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三是营业部存在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度、经纪人管理不到位、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员工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综合管理不足等问题,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监发〔2007〕5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后,公司高度重视,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针对未能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营业部已开展重点客户访谈,补充尽调资料,多维度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营业部后续将对客户信息进行持续更新。2、针对在开展融资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为客户两融绕标等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的情形:(1)2018年10月后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全部通过总部“一柜通”系统集中办理,不再存在账户使用时间早于开户时间的情形。(2)目前营业部无“绕标”交易的融资融券客户,营业部今后将严格按照监管制度要求,对发现存在“绕标”交易行为的客户,及时进行提示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管理。(3)在融资融券高授信系数客户的风险管控方面,营业部对上述5位正在交易的客户,由营业部经理面见访谈,后续,营业部将继续跟踪联系客户,并统一将征信材料反馈给总部,由总部进行统一授信跟踪处理。3、针对营业部存在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度、经纪人管理不到位、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员工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综合管理不足等问题:(1)截止2021年8月底,营业部有3个自然人账户的总部PB权限状态为关闭,但营业部业务标识中的“P”字样(PB权限标识)仍存在,营业部未能及时取消相应标志,营业部已向总公司机构部递交申请,完成了对 3位客户“P”委托方式标识的取消。(2)营业部已对5名在职经纪人补充2021年后续培训,并将相关记录归档保存。(3)营业部已取消未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员工与IB客户的挂接关系;对于已通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但未取得从业资格的员工,暂停其IB绩效考核提成及业绩计算。营业部将加强员工展业行为管理,杜绝任何员工无IB业务资格展业的行为发生。(4)营业部已重新将各类合同进行分类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单独存放资料柜保存,重要空白凭证登记、领用表单均已更新为公司规定的最新表单;新增营业部空白凭证管理规定,对空白凭证的出入库、领用、作废、清点等制定了明确的要求及流程规定,强化空白凭证管理,杜绝空白凭证管理上的漏洞。4、对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进行合规问责。
监管部门对中信建投证券出具的上述监管措施涉及资产管理、经纪业务、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公司债券、科创板等业务。为杜绝类似违规情况再次发生,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合规检查力度,增加了质控人员数量,提高了质控要求。
近年来,中信建投证券债券承销业务成绩突出,这与公司高度重视债券承销业务的合规运营和风险控制密不可分。在公司债券的业务中,中信建投证券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尽职勤勉,认真履行相关程序。
报告期内,中信建投证券除上述监管措施外未被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行政处罚。上述监管措施不属于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况,不会对本次债券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不存在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与其他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书面说明,信永中和2019年以来收到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及行政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信永中和于2022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字号《立案告知书》。2022年4月20日,信永中和收到证监会下发的[202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所在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乐视网(300104.SZ),以下简称乐视网)2015年、2016年年报审计中未能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对签字会计师常晓波、白西敏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信永中和因12个项目存在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够充分等问题,收到证监会北京、成都、江苏、辽宁、重庆、上海、湖南等监管局给予信永中和及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上述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措施。而上述行政处罚措施,并未对信永中和继续执行原有证券业务及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加以限制。以上事项均不影响信永中和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申报及审核。
本次债券申报发行业务承办签字会计师为王贡勇、吕玉磊,两名签字会计师并未承办或参与上述事项所涉及项目。王贡勇、吕玉磊所持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合法有效。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说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在最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2020年8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对本所开展全面检查,于2021年3月19日对本所出具了警示函措施。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本次业务不构成实质性影响。除上述警示函措施外,本所最近三年未受到其他行政监管措施,最近三年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作为本次债券出具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吴强、汪玉寿、倪士明,最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及自律监管措施,最近三年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本次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满足公司业务运营需要;或用于调整公司负债结构和改善财务结构。
根据证监会《关于同意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65号)的同意,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三期)40亿元,期限为3年;2021年1月25日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5亿元,期限为3年;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二期)30亿元,品种一期限为3年,品种二期限为5年;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三期)30亿元,期限为3年;于2021年11月19日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第四期)20亿元,期限为3年;于2022年1月14日公开发行202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30亿元,期限为3年;于2022年3月21日公开发行202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15亿元,期限为3年;于2022年4月27日公开发行2022年公司债券(第三期)10亿元,期限为3年。
经核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流水、募集资金使用凭证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公开发行2022年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外,其余债券募集资金已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完毕。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已申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且正处于审核过程中或者前次已注册但尚未发行完毕(已承诺未发行额度不再发行的除外),再次申请公开发行相同品种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60亿元)的永续次级债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次级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满足公司业务运营需要;或用于调整公司负债结构和改善财务结构。发行人将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及资金使用需要,进一步安排具体的补充营运资金明细及调整公司负债结构的金额,可能对拟定的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将引起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假设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在以下假设基础上发生变动:
本次债券总额60亿元计入202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数据基准日至本次债券发行完成日不发生重大资产、负债、权益变化:
本次发行是发行人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渠道募集资金,加强资产负债结构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使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得以优化,拓展了本公司的融资渠道,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以及盈利增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分别为1.77亿元、1.63亿元和1.38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较小。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往来款、保证金、押金等,无持股5%及以上股东的欠款。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容诚专字[2022]251Z0051号),2021年末,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1、发行人承诺,本次债券的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主体的货币资金。发行人承诺:在本次债券每次付息、兑付日(含分期偿还、赎回)前20个交易日货币资金不低于每次应偿付金额的20%;在本次债券每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前5个交易日货币资金不低于每次应偿付金额的50%。
2、为便于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持有人等了解、监测资金变化情况,发行人承诺: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向受托管理人提供本息偿付日前的货币资金余额及受限情况。
3、发行人于本息偿付日前定期跟踪、监测偿债资金来源稳定性情况。如出现偿债资金来源低于承诺要求的,发行人将及时采取资产变现、催收账款和提升经营业绩等措施,并确保下一个监测期间偿债资金来源相关指标满足承诺相关要求。
如发行人在连续两个监测期间均未达承诺要求的,发行人应在最近一次付息或兑付日前提前归集资金。发行人应最晚于最近一次付息或兑付日前1个月内归集偿债资金的20%,并应最晚于最近一次付息或兑付日前5个交易日归集偿债资金的50%。
4、当发行人偿债资金来源稳定性发生较大变化、未履行承诺或预计将无法满足本次债券本金、利息等相关偿付要求的,发行人应及时采取和落实相应措施,在2个交易日内告知受托管理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发行人违反偿债资金来源稳定性承诺且未按照上述第3条约定归集偿债资金的,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本节之“(二)救济措施”的约定采取负面事项救济措施。
1、如发行人违反本节相关承诺要求,即在本次债券每次付息、兑付日(含分期偿还、赎回)前20个交易日货币资金不低于每次应偿付金额的20%;在本次债券每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前 5个交易日货币资金不低于每次应偿付金额的50%,且未能在约定期限恢复相关承诺要求或采取相关措施的,经持有本次债券30%以上的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将于收到要求后的次日立即采取救济措施,争取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形式与债券持有人就违反承诺事项达成和解。
2、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实施救济措施的,发行人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告知受托管理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救济措施的落实进展。
经核查,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约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及其他契约文件之间不存在冲突或重大遗漏。
发行人制定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筹集、召开及决议、会后事项与决议落实以及特别约定等事项。
发行人已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全文进行了披露,并且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次债券视作同意发行人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主承销商通过核查,确认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和《挂牌转让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为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聘请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次债券发行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经核查,《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系协议签署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相关条款符合《管理办法》、《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募集说明书披露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并且载明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经核查,《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挂牌转让规则》、《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了变更。根据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号)相关规定,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年限不超过8年。2019年度审计工作结束后,发行人连续聘用信永中和的年限已达到8年。因此自2020年审计报告起,信永中和不再担任发行人审计服务的外部审计机构,发行人审计机构变更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前后,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存在重大变化。
公司现有控股股东莱钢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815,254,29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05%)、370,740,74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2%)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分别转让至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投资”)。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公司458,091,9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57%)无偿划转至枣矿集团。上述股权变更完成后,枣矿集团合计将持有公司2,273,346,19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62%),与其一致行动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公司2,515,083,49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6.09%),莱钢集团将持有公司1,045,293,86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高速投资将持有公司370,740,74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32%)。公司控股股东将由莱钢集团变更为枣矿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权变动尚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2年1月,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证券投资者作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及贾跃亭等十四名自然人、公司等三家证券公司和三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被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乐视网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之侵权赔偿款项(含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利息),共计人民币4,571,357,198.00元;(2)判令除乐视网外的二十名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由上述二十一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2021年4月2日,北京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乐视网存在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对乐视网、贾跃亭等十五名被告作出行政处罚。
本诉中,虚假陈述事实主要涉及乐视网201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原告作为乐视网二级市场投资者,认为乐视网虚假陈述行为致其权益受损,要求乐视网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贾跃亭等十四名自然人作为虚假陈述过错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等三家证券公司及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乐视网财务造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为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联席主承销商之一,非保荐机构。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最终涉案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对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履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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